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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改动态

《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10月实施

作者:墙改信息网 来源: 日期:2014-7-16 19:57:28 人气:

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13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自2010年10 月1 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如下:

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资源和能源,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是指依照《条例》和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对墙体材料产品中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审核、确认的活动。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发给《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认定证书》实行一厂一证管理。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和会议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州(市)、县(市、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初审工作,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认定和发证工作。
第七条 凡在本省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通过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取得《认定证书》。
取得《认定证书》的产品可以进入墙体材料市场,在本省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贴息)等扶持政策,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建设单位使用取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章 申 报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州(市)或者县(市、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一)生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产品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
(三)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四)产品的放射性指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六)有保证产品质量的质量控制体系及管理制度;
(七)有经过省级有关部门专业培训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生产场地合法用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4.烧结砖企业《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基本情况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基本信息(附厂房布置示意图);生产工艺与规模(附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清单(附生产和检测设备购货清单);产品说明书、产品商标或者标识、代码(附图示及产品照片)等;
6.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检验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附检测人员名单及上岗证或者培训证明);岗位责任制、生产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原材料和产成品检(试)验记录(附近半年原材料供应量及配比明细表、近半年产品检(试)验记录);执行的产品标准;
7.州市及其以上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不超过3个月的产品质量型式检测(验)报告。
8.《认定证书》有效期满后需申请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供近一年来建筑应用情况、用户意见反馈。
以上申报材料应当列出目录,按序装订成册,A4纸大小,一式叁份。有条件的企业同时提供申报材料电子文档。
第十条 通过县(市、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初审,报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并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当到企业所在地州(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外省市产品的认定,由产品生产企业向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程序:
(一)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州(市)或者县(市、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材料;
(二)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
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或申请材料不齐全者,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意见及理由,或者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内容。
(三)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州(市)、县(市、区)上报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必要时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查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对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认定证书》;认定不合格的,应当将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申报认定的企业对初审认定和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重新审议申请。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在收到重新审议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重新审议的结论。企业对重新审议的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受理申请认定的时间为每季度末10个工作日之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认定证书》由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十六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场所、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及设备发生变更时,应当进行重新认定。企业法人、经营者等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时,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报告,所在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州(市)、县(市、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取得《认定证书》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任何单位、部门和企业,不得以备案、确认等形式限制具有《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全省范围内的流通、使用。
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对抽查出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限期整改。产品抽检原则上每一个产品每年进行一次抽检。
第十九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当在每季度末次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企业统计报表报送当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州(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汇总,于每季度末次月20日前向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上报本地区的企业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可以在产品上印制认定标识。在产品销售时,应当在产品销售发票上标明《认定证书》编号和批准日期、建筑工程项目名称及新型墙体材料数量,向使用方提供盖有企业公章的《认定证书》复印件。该资料作为建设单位申请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原始凭证之一。
第二十一条 建筑单位使用具有《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及时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使用未具有《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二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出现将不合格产品出厂、由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组织或者州(市)以上法定质检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中,产品检验不合格的,责令召回产品,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在使用过程中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责令召回产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认定条件的,撤销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对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依据《条例》和本办法,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省实际,另行制定《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考核评分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施,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云墙改〔2004〕15号)和《关于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合格证申报、考核和管理的补充通知》(云墙改〔2006〕3号)同时废止。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备案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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