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拟规定6层内新建住宅装太阳能热水系统,7层以上住宅逐步推进。今后,购房者可从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了解能源消耗指标等建筑节能信息。7月26日上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并于7月26日下午审议条例草案修改稿。 明确“三方”节能责任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加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是从源头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的有效途径。建议增加:“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对于设计单位,条例草案也明确规定 “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 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建筑节能相关内容,有利于购房者清楚了解房屋节能性能,也有利于购房者和社会对建设单位的监督。为此,拟将条例草案相关内容修改为:“新建民用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建筑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相关内容。 建议充实激励措施 其中,条例草案的修改稿中将明确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及民用建筑示范项目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