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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改动态

江苏省制止越权减免墙改散装两项基金

作者:墙改信息网 来源: 日期:2014-7-25 21:48:15 人气:

日前,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苏省经贸委、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制止越权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9〕454号),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管工作。

通知指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对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保护耕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加强对“两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有力促进了江苏省新墙材和散装水泥事业快速发展。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少数地区片面理解扩内需、保增长的规定要求,擅自出台减免或缓缴“两金”的政策。

通知要求:为维护政府性基金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加强“两金”的征收和管理,各级政府必须要提高思想认识。“两金”本质上属于政策约束性收费,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当征收对象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包括预拌混凝土)时,征收的“两金”将全额返还。征收“两金”对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两金”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新墙材和散装水泥又好又快发展。

通知强调:要加强“两金”的征收管理。“两金”的减免权在国家,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各地要严格执行,加强管理,不得在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两金”征收政策,要做到应征尽征,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的现象发生。

通知规定:近期,各地要对本地区越权减免、变相减免或缓征“两金”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和省关于“两金”征收和管理政策规定,超越“两金”管理权限减免或缓征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或继续出台新的越权减免、缓缴、变相减免“两金”政策的,根据《违反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法律、规章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通知最后指出:国家赋予“两金”专门用途,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平调、挪用。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两金”的政策,对“两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已发生挤占、平调、挪用“两金”现象的,要坚决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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