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经建冶〔2010〕105号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认真落实省经信委《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意见》(浙经信资源〔2009〕424号),加快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 总体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三、主要措施 混凝土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企业:年生产规模不小于6000万块标砖;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成型工艺线,配备电子计量配料装置,采用强力机械搅拌设备,分别配置Q6型及以上成型机,和轮碾混练拌合机及不小于200吨的液压砖机;分别采用常压蒸汽养护,和不小于1.3MPa的高压蒸汽养护;原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率不小于30%。 加气混凝土砌块、烧结保温砌块、混凝土复合保温砌块企业:年生产规模不小于15万立方米;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成型工艺线,配备电子计量配料装置;分别采用不低于1.3MPa的高压蒸汽养护,隧道窑干燥及隧道窑焙烧,和常压蒸汽养护;原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率不小于30%。 建筑墙板企业:生产规模厚板类企业不小于20万平方米,薄板类企业不小于1000万平方米;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成型工艺线,配备电子计量配料装置;原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率不小于30%。 市级新墙材示范企业可获得下列政策优惠: 市级新墙材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二)借助技术创新,推进新产品开发、企业技改和建筑应用技术研究 重点研发节能型新墙材,节能型幕墙,节能型改性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梁、柱、剪力墙的保温技术和复合自保温部品,研究自保温建筑应用技术,构建自保温围护结构体系;重点研究和应用降低新墙材生产能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以及管理措施;重点研究利用污水处理污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生产新墙材的技术及装备;重点研发轻质墙板、外墙复合保温板等产品及其机械化成型工艺设备,研究其建筑应用规程和施工工法,逐步推进新墙材由砖、砌块向墙板的转化;重点推广应用框架填充墙裂缝控制技术研究成果,突破非粘土类新墙材推广应用的“瓶颈”。 对以上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企业技改和建筑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可按《杭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资助实施办法》给予资助。 (三) 落实政策法规,淘汰落后生产力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规定,采取有力措施淘汰生产规模小、工艺技术落后、装备水平低、产品质量不符合建筑需求的落后生产力。在淘汰证照不全、单机生产能力小于3000万块标砖的墙体材料企业的同时,首先整顿改造使用简易移动式混凝土砌块(砖)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和人工配料搅拌的混凝土砌块(砖)企业,逐步整顿改造原材料体积计量配料、低压蒸汽养护的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企业,和采用55型以下挤砖机、砖坯自然干燥、低门数轮窑的烧结砖企业。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严禁烧结粘土普通砖的生产和使用,逐步淘汰烧结普通砖的生产。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 建立进杭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备案制度。为防止伪劣产品顶替新墙材认定产品进杭应用,造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被冒名返退,同时便于进杭新墙材产品接受质量监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签订进杭销售合同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其生产企业应持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和企业所在地市(地)级墙办推荐证明向本市产品应用地墙办备案,并按季向应用地墙办报告产品应用的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和应用数量。未持有有效期内的认定证书并在本市备案,不按时报知应用工程项目及其应用数量,或报知的应用工程项目及其数量与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项目及数量不符的,本市不认可该项目使用认定产品的真实性,不返退或只返退其中相符的部分。 建立新墙材产品质量抽检制度。为确保新墙材产品生产和建筑应用的质量,及早发现和消除质量隐患,对本市新墙材企业生产的产品,由本市各级墙办联合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生产企业内组织定期的产品质量抽检;对进入本市建设工程应用的新墙材产品,由本市各级墙办联合当地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建设工程现场组织定期的在用新墙材产品质量抽检。凡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者,立即通报本地建设工程停止使用该产品,并责令该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整改。待企业整改期满产品重新抽检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和使用。开展新墙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抽检的费用,首先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计划内安排,不足部分和开展建设工程在用产品质量抽检的费用,在各级墙办的年度预算中安排。 (五) 坚持日常管理,推进循环经济,打造低碳产业 (六) 开展调查研究,把握产业转型升级动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