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规定,对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初步设计前,应当取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意见;没有审定意见的,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不予审批。 对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确定或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和设计单位不按照审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