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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审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不符合节能标准可退房

作者:墙改信息网 来源: 日期:2014-7-14 18:48:19 人气:

  河北省政府近日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其中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购买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返修或者退房。

  新建筑必须符合节能标准
  《条例草案》规定,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必须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否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将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主管部门不批准其预售;已经建成或者销售的,不对其予以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予以产权登记。

  《条例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出示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文字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今后,经测评达到节能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将镶贴节能建筑标识。而未经测评或者经测评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擅自镶贴节能建筑标识。否则,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检测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购买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返修或者退房。

  未配太阳能系统要被罚
  《条例草案》要求,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风能、浅层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采暖、制冷、照明、热水供应,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条例草案》还规定,在新建民用建筑中,如果没有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没有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未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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