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近日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其中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购买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返修或者退房。 新建筑必须符合节能标准 《条例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出示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文字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今后,经测评达到节能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将镶贴节能建筑标识。而未经测评或者经测评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擅自镶贴节能建筑标识。否则,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检测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购买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返修或者退房。 未配太阳能系统要被罚 《条例草案》还规定,在新建民用建筑中,如果没有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没有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未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