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贵州省规定,对节能方案未落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将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贵州省日前出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暂行)》明确提出,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贵州省提出,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以及擅自更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方案,降低节能标准的项目,将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将按相关规定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贵州省规定,对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