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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供热管理办法公开征民意

作者:墙改信息网 来源: 日期:2014-7-28 21:16:42 人气:

  最低温度提高2摄氏度

  近日,北京市法制办就《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采暖期内,居民家中的室内温度由原来的不低于16℃调高到不低于18℃。

  办法要求逐步实行按实际用热量收费,并首次提出建立城乡居民供热保障体系。

  北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采暖期内,任何供热单位推迟、中止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立即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办法要求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北京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1994年北京市明确了供暖期内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但是随着国家和本市相继出台新规,均要求普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设计温度应当不低于18℃,在此情况下,最低温度16℃的规定已经不符合实际发展的需要。

供暖中断72小时退相应采暖费

  《办法》还规定,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这也就意味着小区物业代收取暖费将受到约束和规范。

  因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中断供热连续超过72小时;住宅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的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办法》也对热用户进行了规范,不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交纳采暖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该市供热采暖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当供热采暖价格不足以补偿供热成本致使供热单位亏损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

应急接管需召开听证会

  《办法》规定,一旦出现供热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或破产等情况中断供暖,将由政府出面应急接管,以保障供暖正常运行。中断供热由政府对供热单位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提前告知被接管单位,并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推荐受委托的接管单位。

  在实施应急接管过程中,被接管单位要求解除应急接管,要足额偿还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在应急接管期间所支出的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费用。经热用户代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召开解除应急接管措施听证会后,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解除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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