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随着《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皖政办[2008]9号)的贯彻执行,安徽各地以煤矸石等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迅速。为引导全省烧结煤矸石墙材健康发展,安徽省墙改办2009年2月26日下发了《关于发展烧结煤矸石墙材制品的意见》(皖墙办技[2009]8号)。《意见》提出: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煤矸石烧结墙材制品生产企业或生产线,应符合当地墙改部门制定的新型墙材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有稳定、足量的煤矸石资源来源,对于距煤矸石产地较远的地区原则上不得发展烧结煤矸石墙材制品。 二、新建煤烧结矸石墙材制品生产线生产规模单线产量≥6000万块(折标砖)/年,技术改造的烧结煤矸石墙材制品生产线生产规模单线产量≥4000万块(折标砖)/年。 三、新建、改建、扩建烧结煤矸石墙材制品生产企业或生产线,必须具备较为先进而成熟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质量检验控制仪器设备。即应具备完善的原料破碎设备(破碎后物料粒径φ≤2mm,100%;φ≤0.5mm,>50%),准确的计量配料装置,陈化、均化和塑化装备(陈化时间≥72小时);采用硬塑挤出成型(挤出压力≥3.5MPa,真空度≤-0.092 MPa,成型水分≤14%),一次码烧、隧道窑或先进轮窑焙烧工艺。 四、烧结煤矸石墙材制品生产中煤矸石掺量必须>70%(干基重量比)。 五、新建烧结煤矸石墙材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取用黏土或页岩等作为增塑原料,必须持有《采矿许可证》,并不得破坏耕地。 六、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企业必须依法变更其经营范围,不得以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名义变相生产粘土制品。 七、烧结煤矸石墙材制品经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后,其实际生产过程中要确保煤矸石掺量不得低于70%,如经发现并核实煤矸石掺量低于规定要求,变相生产粘土制品的,将吊销已取得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证书。 八、凡生产、销售的烧结煤矸石墙材制品应在产品上作出明显的标记和标识,防止冒充、混用材料而影响工程质量。 九、各地要加强对烧结煤矸石墙材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制定严格监管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产品原料的掺废比例及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 十、为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各级墙改办应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制度,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及时予以查处。 |